(2017)粤01民辖终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广州威讯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85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威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徐远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威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晖,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仲,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152号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的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该案由上诉人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以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拖欠其货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故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朝天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敬芬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瑞丹林恩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