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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军、李洪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军,李洪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特17号申请人:张军。被申请人:李洪香。申请人张军与被申请人李洪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申请人张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军撤回申请。审判员  卑英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青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