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军、李洪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军,李洪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特17号申请人:张军。被申请人:李洪香。申请人张军与被申请人李洪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申请人张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军撤回申请。审判员 卑英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青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