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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玉芬、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玉芬,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卢玉芬,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大朱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8468804E法定代表人任大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卢玉芬与被执行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民终4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但是款项暂时不宜过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过付条件具备时,本院通知申请人到庭支付款项,办理恢复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强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路东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洪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