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军与姬小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姬小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58号原告郭军,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羁押于甘肃省华池县看守所。被告姬小娜,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原告郭军诉被告姬小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回对被告姬小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