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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基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基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615号原告: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001475835380。法定代表人:倪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伟,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基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白云前东二街**号A7/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0246006A。法定代表人:谢子骞。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基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计640元,由原告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印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淦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