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周启永与刘忠才、徐淑云、王景芳、韩树林、毛长福、刘宏伟、刘利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启永,刘忠才,徐淑云,王景芳,韩树林,毛长福,刘宏伟,刘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72号申请人:周启永,男,1963年9月22日生,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刘忠才,男,1968年4月25日生,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徐淑云,女,1971年1月11日生,住辉南县。系刘忠才妻子。被申请人:王景芳,男,1957年5月3日生,住辉南县。被申请人:韩树林,男,1974年10月25日生,住辉南县。被申请人:毛长福,男,1972年12月8日生,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刘宏伟,男,1984年4月25日生,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利强,男,1990年10月18日生,住辉南县。申请人周启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刘忠才、徐淑云、王景芳、韩树林、毛长福、刘宏伟、刘利强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启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忠才、徐淑云、王景芳、韩树林、毛长福、刘宏伟、刘利强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赵庆博人民陪审员 杨东辉人民陪审员 李坤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