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金田、牛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田,牛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曹金田,男,194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牛淑兰,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曹金田与牛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30333.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3033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