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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金田、牛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田,牛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曹金田,男,194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牛淑兰,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曹金田与牛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30333.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3033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