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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8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宋卫红与西安君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卫红,西安君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263号原告:宋卫红,女,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告:西安君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商务广场B座1703室。法定代表人:张军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霞晖,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卫红诉被告西安君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卫红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卫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卫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400元由原告宋卫红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人民陪审员  马宇玲人民陪审员  冯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相丽华校对:胡盼阳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