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正建、于芙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正建,于芙蓉,钟楚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正建,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芙蓉,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楚龙,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上诉人孙正建、于芙蓉因与被上诉人钟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4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正建、于芙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正建、于芙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