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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439号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南山中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6740850U,法定代表人黄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琳,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同年4月24日原告以被告已给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道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