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谭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133号原告: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邦渝花苑3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3939497Y。法定代表人:姚银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女,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谭皇,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力公司)与被告谭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中实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