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贾廷玉与邓传辉、滁州市衡贯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廷玉,邓传辉,滁州市衡贯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578号原告:贾廷玉,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康若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传辉,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滁州市衡贯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路1086号金辉彩钢(厂房);太和办事处地址:太和县光明路腾华高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01762747。负责人:贲培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0861199N。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经理。原告贾廷玉诉被告邓传辉、滁州市衡贯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贾廷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廷玉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廷玉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朱贝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