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学军、刘零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军,刘零检,王正能,义乌市米秀酒吧,楼剑锋,蒋小星,林起华,楼国君,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军,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零检,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市邵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能,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米秀酒吧,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中中路***号。经营者:楼剑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剑锋,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小星,男,1983年3月16日,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起华,男,1981年3月21日,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国君,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上诉人王学军、刘零检为与被上诉人王正能、义乌市米秀酒吧、楼剑锋、蒋小星、林起华、楼国君、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8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王正能以已经达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正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826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正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正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正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周楚臣审 判 员 钱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