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杨耀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杨耀宣,龙伦碧,杨常春,蒲传俊,杨先平,李德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8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45号。负责人:张明,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泽木,该公司员工。被告:杨耀宣,男,汉族,1961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龙伦碧,女,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杨常春,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蒲传俊,女,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杨先平,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李德香,女,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告杨耀宣、龙伦碧、杨常春、蒲传俊、杨先平、李德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0元,减半收取计11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贺远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富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