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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与邓世淑、郑小明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邓世淑,郑小明,郑艳燕,郑玲玲,杨俊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329号之一原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420179764B。法定的代表人:杨俊,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兴权,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该医院职工,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邓世淑,女,1939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郑小明,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郑艳燕,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郑玲玲,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与被告邓世淑、郑小明、郑艳燕、郑玲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2元,由原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梦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