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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温喆、孙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温喆,孙继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26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胡宝安,该行行长。被告:温喆,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继红,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温喆、孙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679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付德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