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丽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丽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341号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欢,职员。被告:彭丽娇,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丽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