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77号原告尚某,女,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迭台寺乡忻州峪村人,农民,现住宁武县城凤凰家园。身份证号:xxx。被告赵某,男,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迭台寺乡忻州峪村人,环卫工人,现住宁武县城内*号桥。身份证号:xxx。原告尚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赵某于1987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于2015年农历四月初一开始分居。原告尚某于2015年7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于同年10月13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原告尚某又于2017年2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尚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尚某负担150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素忠审判员 :崔爱芳审判员 :赵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郭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