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徐代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徐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2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婉琪,该局龙江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麦旭健,该局龙江分局科员。被执行人徐代刚,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汉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粤顺管龙罚[2016]第E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对被执行人徐代刚罚款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无法证实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头村委会兴隆路1号房屋的性质是属于住宅楼还是非住宅楼,如果属于住宅楼则不应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依据上述证据作出粤顺管龙罚[2016]第E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查明被执行人用于经营的房屋性质而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依据粤顺管龙罚[2016]第E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喻景鹏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