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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鄂兴行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兴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付培善、张朝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付培善,张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兴行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兴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法定代表人:危长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怡,该局干部。被执行人:付培善,男,汉族,农民,1971年3月30日出生,住兴山县。被执行人:张朝英,女,汉族,农民,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付培善、张朝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付培善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培善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正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