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5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205民初309号原代:新密市中建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裴长松,系该材料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国平,宁夏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代: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珊,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唐婷,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中建耐火材料厂诉被告宁夏亿唐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密市中建耐火材料厂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密市中建耐火材料厂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密市中建耐火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2元,减半收取1681元,由原告新密市中建耐火材料厂承担审判员杨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高秀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