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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德金与张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金,张纪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917号申请人:李德金,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张纪涛,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申请人李德金与被申请人张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德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纪涛名下的位于房山区房山南大街×号楼×室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德金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纪涛名下的位于房山区房山南大街×号楼×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房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四千二百七十元,由申请人李德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艳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