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珂、彭义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珂,彭义祥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4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珂,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彭义祥,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珂、彭义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珂、彭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于2013年落户韶关市曲江区,园区征地涉及曲江区大塘镇梅花村委会,其中墩子村片区由大塘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征收。2016年4月底,产业园内墩子村的土方平整工程正式开工。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彭珂、彭义祥等人以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施工方挖掉了其村埋葬于墩子村的8座祖坟为由,组织大塘镇梅花村委会彭屋村村民到施工现场进行阻工,要求施工方赔偿250万元,经政府工作人员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彭屋村村长彭珂多次组织村小组成员及村民到其家开会,商量如何阻工及坟地赔偿事宜。彭珂、彭义祥于2016年6月21日、2016年6月22日、2016年7月10日、2016年7月13日、2016年8月25日、2016年8月29日多次组织村民携带锄头、镰刀等工具到产业园工地以恐吓、威胁、破坏施工工具等方式阻碍施工,并承诺每人每次参与阻工将由村中发放100元误工费。因彭珂、彭义祥等村民的阻工行为,致使工地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工程因阻工损失人民币162268元。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彭珂、彭义祥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珂不认罪,辩称没有组织村民开会、阻工,没有承诺给阻工村民发放误工费。被告人彭义祥认罪。经审理查明:莞韶华南钢铁深加工科技产业园(后更名为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落户韶关市曲江区后,园区征地涉及曲江区大塘镇梅花村委会墩子村片区,大塘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征收了墩子村片区。2016年4月底,施工方进驻墩子村进行土方平整。2016年5月26日,大塘镇梅花村委会彭屋村村长、副村长即被告人彭珂、彭义祥等人以施工方挖掉其村埋葬于墩子村的8座祖坟为由,组织彭屋村村民到施工现场阻工。彭珂多次组织村小组成员及村民到其家开会,商量坟地赔偿及阻工事宜,要求政府赔偿250万元,但与政府协商未果。后彭珂、彭义祥于2016年6月21日、22日、7月10日、13日、8月25日、29日多次组织村民携带锄头、镰刀等工具到工地以恐吓、威胁、破坏施工机械等方式阻碍施工,并承诺参加阻工的村民每人每次将由村中发放100元误工费。因彭珂、彭义祥等人的阻工行为,致使施工方的土方平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施工方因阻工损失人民币16226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被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住址等情况。3、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彭珂于2016年9月5日因上访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彭义祥于同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5、证明。证实彭珂、彭义祥于2015年1月分别当选为大塘镇梅花村村民委员会彭屋村村小组长、副村长。6、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莞韶华南钢铁深加工科技产业园总体规划(2014-2030)》和《莞韶华南钢铁深加工科技产业园(第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2016]2号联席会议纪要、情况说明。证实莞韶华南钢铁深加工科技产业园落户曲江区,后更名为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7、莞韶产业园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证实大塘镇人民政府与大塘镇梅花村委会墩子村民小组于2014年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征收墩子村民小组位于背夫岭的510.5亩土地。8、迁坟公告。证实大塘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8日发出迁坟公告。9、墩子村土方工程承包协议书。证实韶关市曲江区梅花志翊工程有限公司向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韶关市曲江区莞韶华南特钢产业园内墩子村的土方的开挖、运弃、平整工程。10、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大塘片区清场施工行动方案的请示。证实彭屋村村民彭珂、彭义祥等人煽动部分村民阻工的情况。11、大塘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证实大塘镇人民政府因彭屋村村民阻工问题于2016年6月30日召集以彭屋村村长彭珂为主的十多名代表开调解会,彭屋村小组代表在会上要求政府赔偿250万,否则不准施工,经双方协商未果。12、支付证明单、施工工作明细表、施工工作汇总表、施工受阻损失情况表、工程签收单、彭屋村小组阻工的情况反映。证实施工方因阻工受到损失的情况。13、指认阻工照片。证实陈某、肖某指认出阻工照片中的人是彭珂、彭义祥。二、证人证言1、肖某的证言。证实施工范围是莞韶工业园规划的,工业园通过政府征收到土地,再发包给他们施工。工地由何某承包,分包到墩子村一片山头的平整工程,工业园有测量员,标记好地方后他们按照标记的地方施工,他负责管理工地的施工员。2016年5月26日15时许,他接到施工员的电话得知施工现场看到一个破碎的筋骨缸,彭屋村村民有60多人在工地上阻碍施工称施工挖了他们的祖坟,恐吓他们如果开工或开车走就砸车。6月21日、22日、7月10日、13日、8月25日,均有几十个村民拿着锄头、镰刀来到工地不让施工,恐吓如果施工就砸车,其中7月10日说话较多的人是“阿二古”(彭义祥),彭珂、彭某7于8月25日在现场鼓动群众阻工。8月29日,彭珂带领村民拿着镰刀、洋铲、木棍、锄头等工具砸了挖掘机,割断挖掘机的电线。工程施工期间一共遭遇村民阻工十多次,村民最多的时候有70多人,最少的时候有20多人,村民带了锄头、木棍等用人墙拦车辆出入,一天都无法施工。工地每天在施工现场正常产生的是3台推土机、8台泥头车、2台挖掘机、1台压路机、1台铲车以及管理人员的费用。2、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6日14时许,“阿二古”(彭义祥)带着约70名彭屋村村民拿着锄头、镰刀、洋铲、木棍等工具来工地不让他们开工,说施工队员在施工过程中把他们的祖坟给挖了。8月29日,他在莞韶工业园工地开着挖掘机装车,彭屋村村民陆续来了35人左右,说坟地之事没处理前不准开工,彭珂指挥村民用锄头、镰刀、洋铲、木棍等工具打砸了挖掘机,割断挖掘机的油管、电线。3、陈某的证言。证实墩子村工地是莞韶工业园承包给高老板,高老板转包给何某,他是墩子村工地的施工员,主要负责工地的车辆运输,工地于2016年4月25日左右正式开工。5月26日,他在施工现场看到其他人迁坟时碎掉的一个金瓦罐,有30多个村民来阻工,称挖了他们的祖坟,后来镇政府和民警来到跟村民协商。7月10日,工地施工拉土方,彭屋近30个村民过来拦着土方车叫停工,说不停工就砸车,要给钱才能放车走,否则就叫三个人来看车不给施工,一人一天收一百块工钱,和他们谈话的是“阿二古”(彭义祥)。7月13日,他接到肖某电话说有村民到工地阻拦施工。每次村民都拿着锄头、镰刀等工具过来站在工地。4、谢某的证言。证实他负责钩机的日常管理和现场施工情况。每次施工前他都要勘查有无坟地,全程查看钩机施工。5月26日上午施工时,有个人过来看了一下现场。下午,有个彭屋村村民在工地指着他说他有份,7、8个村民抢了他的摩托车钥匙,现场陆续聚集了约100个村民,村民手持棍棒不准他们开工,称施工时挖了他们的祖坟,要扣挖掘机和打他,还扬言若再开工,就烧了挖掘机,后来警察来到现场调解。5、高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工地由“市一建公司”承包,他负责管理土地。2016年8月23日9时许,施工队在莞韶特钢园工地施工时,有几十个彭屋村的村民拿着锄头、镰刀阻工,称施工方把他们的祖坟挖了。6、李某1的证言。证实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是2013年由东莞市政府与韶关市政府、曲江区政府联合创立的,规划在大塘镇占地约2350多亩,分三王片、墩子片、保安岭片,全部都与村小组签了征地协议。先期进行征地清表工作,于2016年4月9日在韶关日报登报公告,在曲江区电视台公示一个星期,正式动工在2016年4月份。5月26日上午,施工队在墩子村紫荆山上施工,10时许,彭屋村村长彭珂来到现场看了下就走了。下午13时许,彭珂和100多个彭屋村村民来到紫荆山阻拦施工,说施工队挖了他们的7、8座祖坟,但工作人员进行坟地清点和挖土时都没有发现,村民称要扣留挖土机,如果再继续施工就要打人,施工队报了警。27日,十几个彭屋村民去到产业园协商,但未成功。6月30日,大塘镇政府召集彭屋村代表协商,其中彭义祥、彭某7提出赔偿250万,彭珂提出要回冲底子山和上石古岭的共250亩地,镇政府无法接受这两个要求,村代表说如果镇政府不答应,就不能施工,施工一次就阻拦一次。7月10日、13日,施工队在紫荆山施工,均有几十个村民来阻工。主要阻工的有彭珂、彭义祥、彭某7,其他人就是在旁参与。7、丘某的证言。证实她因为祖坟被挖的事情参与了两次阻工。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温某说墩子岭有人开工了,叫她一起去阻拦,她与20多个村民去了墩子岭不准施工方开工。几天后的一天上午,有人告诉她墩子岭又开工了,她去到现场看到六、七个村民不准施工方开工。8、彭某1的证言。证实祖坟被挖后,村里人去莞韶特钢工业园阻工。9、李某2的证言。证实大概8月中旬的一天早上,她听到村里有人喊山上开工了,大家快点去。她去到工地看到约4、50个村民,3、4台钩机,还有2、3辆泥头车装满泥,有些村民站在车前不让车离开,下午3点多她又去了工地。第二天早上,她去工地看到村民和工头协商,不久警察来了。10、彭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村长彭珂在村道上喊祖坟被施工队挖了,大家快上去看看。几乎全村人去到施工现场不让施工员施工,这次主要是彭珂负责阻工。彭屋村这片坟地属于墩子村,施工前,哥哥彭某9跟他说政府要征收埋葬坟地的山地,迁坟公告上了电视,村里面也贴了公告,要他们把坟地迁走,后来他们拿了政府补偿把坟地迁走,可能是施工队挖了他们迁坟时留在原处的旧筋骨缸。11、彭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莞韶特钢园施工时挖了他们8座祖坟,砸挖掘机的几天前他去到工地不让施工,后来民警来到工地处理。12、彭某4的证言。证实他去过两次莞韶特钢园阻工。大约5月份的一天中午,听村民说坟地被挖,他去到工地看到挖出破的筋骨缸,村民清点后说被挖了8个坟,他们不准施工方开工,要求政府处理。第二次是砸挖掘机那次,下午16时许,听村民说工地又开工了,他去到工地后看到村民已经散去,一辆挖掘机的玻璃被打烂了。13、彭某5的证言。证实他去了阻工。第一次是祖坟被挖的当天,他去到现场看到大约100多村民不准对方施工,称施工队挖了8座坟,现场只看到破的筋骨缸,他们要求政府处理,但一直未处理好。第二次是8月份,他在家听到有人喊去工地,他去到工地看到20多个村民在阻工。8月29日,差不多散场的时候,他去现场看到一辆挖掘机的玻璃被砸烂了。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彭某6的供述。证实他是村财务,工地施工前,他听说政府发了公告,政府会补偿经济损失给他们,但未提供地方迁坟,很多村民都不愿意迁。他去莞韶特钢园阻工两次,第一次是因为挖到祖坟,村长彭珂打电话叫他过去看看,他去到工地是15时多,当时有5、60个村民不给施工队开工,后来警察过来了,他们等政府解决,这次彭珂、彭义祥等人都去了。第二次是工地第二次开工,彭珂的老婆温某在村道上喊:“工地开工了,大家上去阻止开工”,在家的村民听到后都上去工地阻止开工,有些村民带了锄头、镰刮,这次彭义祥、彭某8去了。挖到祖坟后,政府的工作人员通知村干部、村代表和一些村民到政府协商。村里因阻工开过6次会,他去过两次,他老婆去过4次。第一次开会,彭珂说让政府赔偿250万元,按30万一个坟,8个坟地加起来就是240万元,还有10万是村民去阻工的费用。彭义祥说韶钢的50万一坟地,但村民最终还是听彭珂的,彭珂让大家通过阻工达到政府赔偿的目的,每家出一个代表去阻工,去阻工的就登记起来,以后有钱时分给大家。第二次开会,也是讲赔偿款的事。每次开会均是彭珂通知在其家开,会议主要由彭珂讲话。阻工现场由彭珂指挥,他说散就散,如果彭珂不在场,就由彭义祥指挥,阻工由彭珂负责登记。2、同案人彭某7的供述。证实村长是彭珂,副村长是彭义祥,村财务彭某6,村代表有他、彭军明、彭某8、彭某2。莞韶工业园在施工期间挖了他们的祖坟,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还有施工方均到现场查看,当天他看到有鞭炮纸屑、坟砖和碎筋骨缸。坟地被挖后,他们村代表和部分村民找大塘镇政府解决,但没有解决。彭珂叫副村长、村代表和几个老一辈的人开了会,向他们传达了政府赔偿方案,他们不同意,觉得每坟8000元太少,他们商量好,如果政府没把事情解决好,就不让施工。开了村代表会后,村长彭珂、副村长彭义祥组织开了家长会,会上,大家都不同意政府赔偿方案,称没有解决好就不给施工。他们开了三次会,都是由彭珂、彭义祥通知去彭珂家里开的。他参加过两次会议,两次都是彭珂通知他的,一起开会的还有彭珂、彭义祥、彭某6、彭某2、彭某8、彭某10及20多个村民,其他人也是彭珂通知的。每次开会人数不一定,有时就几个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开,开家长会除了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外每家还要派一个代表参加。第一次,有20多人参加,主要是村民代表和村里的老人,彭珂提出村里有80多户,每户3万元人工费去找丢失的筋骨,要政府赔偿250万元,他们都同意,但是政府不答应。第二次,彭珂开了家长会说赔偿要价太高,最终彭珂定在150万元。开会主要是彭珂讲话,将与政府协商的情况向大家宣布,定下赔偿款。彭义祥在会上提出价格比彭珂高,但最终还是听村长的。从2016年5月26日中午阻工开始,村民大概阻工了十次。他去过施工现场,第一次是在祖坟被挖的当天中午,彭珂叫他去,他去到要求施工方不要施工,等政府来处理。后来一次,他听到村民说去阻工,他上去现场看到很多村民拦住施工方的车。这两次阻工,每次约40人,他没带工具,其他村民带了锄头。彭珂说去参与阻工的人其会登记好,到时候政府给了赔偿款就按照人头给误工费。他们去阻工一般政府的人或民警来到就结束,如果施工方没有报警、政府没人来就一直拦住施工车辆。3、同案人彭某8的供述。证实他是村代表,村长是彭珂、副村长是彭义祥、财务是彭某6,村代表有他、彭某7、彭某2、彭某10。因施工方挖了村里的坟地,他们去阻工。他记得挖了5座坟,有些人说挖了10多坟,最后村民商量以8座坟与政府协商,彭珂提出要求政府赔偿250万元,后来政府觉得价钱太高,所以彭珂组织在他家开了一次家长会,彭珂、彭义祥、彭某6、全部村代表及各户家长30多人参加,彭珂提议价格降到150万元,彭义祥觉得降得太多,最后彭珂决定降到150万与政府协商。每次他们去阻工,都是彭珂、彭珂老婆温某或彭义祥在村道喊他们去的。村民看到施工就会和彭珂说,由彭珂组织村民去阻工;如果彭珂不在家就和温某说,由温某向彭义祥转达,再由彭义祥组织村民去工地阻工;如果他们两个都不在家,就由温某组织村民去阻工。阻工规模比较小的不登记,阻工时间超过半个小时就由彭珂和他老婆登记人数,彭珂提出去阻工的每人每次100元。他去过几次阻工,第一次是5月份左右,彭珂打电话通知他说祖坟被挖了,叫他去紫荆山,他去到现场看到大约80个村民在阻工。过了一会政府派人来协调,后彭珂通知大家回去。第二次,他听到彭珂老婆叫大家去山上阻工,他跟着村民去了,有村民带洋铲,这次大概有70多人去阻工,他们在运泥车前面坐下,后派出所的人叫施工方不要开工,村民就慢慢散去。第三次情况跟第二次差不多。8月29日,他去的比较晚,去到半路时去阻工的村民都下来了,彭珂看到他就登记了他的名字。每次阻工约有40-60人,每家每户有空都要去。他记得彭珂5月26日和8月29日去过,彭义祥5月26日去过,其他时间他们有无去记不住。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彭珂的供述。证实因为施工方挖了村里的8座祖坟,他们去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阻工10多次。他参与了三次。第一次是发现祖坟被挖,村民拿了锄头、铲子去到现场,发现有两个开挖掘机的工人、一个“金冲”,村民不给他们施工,要扣摩托车,后来民警、镇政府及开发区的人都去了现场,村民去梅花村委商量解决办法。大概一个星期左右,工地又开工了,他去到现场发现7、80个村民阻工,后来派出所的人来处理。几天后,施工方又开工了,他去现场看到有4、50个村民,施工方的挖掘机玻璃被打碎了。村里的妇女还有老人说他们去阻工,要施工方每人给100元误工费。2、被告人彭义祥的供述。证实村长彭珂组织村民去工业园阻工十多次,有时候彭珂不在家,就由其老婆组织村民去阻工。有一次彭珂不在家,其老婆打电话叫他通知村民,他在村道上叫村民去工地阻工。他们收到工业园开工的消息,就组织村民去工地不准机械施工,并恐吓如果开工就砸烂机械。大多数村民都是带锄头、镰刀等工具,开始阻工人数比较多有3、40人,后面几次大概有2、30人。他一共参与了四、五次阻工。挖到坟地当天和彭珂、彭某6等大部分村民去了;过了一天他又去阻工,参加的也差不多是原来的人;第三次是7月份,记不得后面几次去阻工的时间和人了。工业园施工机械被砸坏那天,他没有参与阻工,但知道彭珂、彭某6等人去了。因阻工的问题他们开了三次会,每户派出一个人和村小组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约有70人。第一次是挖到坟地的当晚,彭珂组织大家在他家大院开家长会,讨论被挖坟地的事,彭珂在会上做主要发言,他征求大家意见要求政府赔偿,赔偿没下来就不给施工方施工,如果施工就去工地阻工,村民一致同意彭珂的意见。彭珂在会上说阻工一次发100元,但要等赔偿款到了后才发放。第二次开家长会的上午,他们村小组成员要去政府商量挖坟的事,彭珂组织他们去其家开了一个村小组碰头会,商量按照什么方案和政府协商,他提议按韶钢山子背赔偿的方案,叫彭珂去落实下。当晚也是彭珂负责通知开家长会,主要是向村民反映当天上午去政府商讨的过程,彭珂说以250万元的价格与政府商讨被挖坟地的事,村民都同意这个价格。第三次也是彭珂通知开会,彭珂在会上说出的价格太高了,商量降下150万元。他们对施工方说过要赔偿误工费,但没有说要多少钱。误工费主要是彭珂登记,彭珂不在的时候,由群众回去后报给彭珂登记。他们村要求政府解决坟地的问题,后来彭珂又提出要政府解决之前“冲底子”山地纠纷。五、鉴定意见韶曲价认定[201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施工方因阻工损失人民币162268元。六、勘验、辨认等笔录1、辨认笔录。肖某、刘某辨认出彭珂、“阿二古”(彭义祥);陈某辨认出“阿二古”(彭义祥)。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珂、彭义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施工单位无法进行施工,给施工单位造成严重损失,二被告人均是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珂辩称没有组织村民开会、阻工,经查,证人肖某、刘某、彭某2的证言,同案人彭某6、彭某7、彭某8及被告人彭义祥的供述互相佐证彭珂组织村民开会、阻工的事实,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彭珂还辩称没有承诺给阻工的村民发放误工费,经查,同案人彭某6、彭某7、彭某8及被告人彭义祥的供述互相佐证彭珂承诺给阻工村民发放误工费,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彭珂归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但被告人彭义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彭义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珂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九年九月十三日止。)二、被告人彭义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雄生审 判 员 黄爱娣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