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沧执字第19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191-11号申请执行人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植路。被执行人陈芸,女,汉族,1984年3月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本院在执行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芸无存款、无对外投资、无车辆登记,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5号楼21层2106室房产,案外人孙悦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确权诉讼,现该权属诉讼已上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被执行人陈芸不能申报个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文庆审判员  吴国震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