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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4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袁立荣与刘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荣,刘希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4民初82号原告:袁立荣,女,1951年12月29日生,汉族,方正林业局路电处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被告:刘希霞,女,55岁,汉族,方正林业局加工一厂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原告袁立荣诉被告刘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袁立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立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袁立荣负担。审判员  赵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