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4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袁立荣与刘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荣,刘希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4民初82号原告:袁立荣,女,1951年12月29日生,汉族,方正林业局路电处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被告:刘希霞,女,55岁,汉族,方正林业局加工一厂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原告袁立荣诉被告刘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袁立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立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袁立荣负担。审判员 赵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