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边红安、李玉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边红安,李玉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292号原告: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春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边红安,又名边来宝,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李玉环,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边红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边红安、李玉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元,由原告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宗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