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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边红安、李玉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边红安,李玉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292号原告: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春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边红安,又名边来宝,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李玉环,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边红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边红安、李玉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元,由原告曲沃县盛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宗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