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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伟诉被告韩晨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韩晨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459号原告:张建伟,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朱各庄乡北涞河村6区***号。委托代理人:胡尚新,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晨光,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白沟镇芦辛庄村*号。原告张建伟诉被告韩晨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建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晨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对被告韩晨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审判员  金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化丹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