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哲与王强、王小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哲,王强,王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685号申请执行人:李哲,男,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住大荔县城关镇豫民庄*组,身份证号6121271980********。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7年06月19日出生,住大荔县城关镇长安屯村,身份证号6105231987********。被执行人:王小义,男,汉族,1971年03月04日出生,住大荔县城关镇长安屯村***号,身份证号6121271971********。本院执行李哲与王强、王小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24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强采取了拘留措施,但其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金钱给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张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