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奥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集旺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奥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集旺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叶冠华,邓雪媚,苏洁华,陈永宏,刘锦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3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32。主要负责人:米晋湘,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桂、周杜棋,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奥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1L。法定代表人:叶冠华。被告:佛山市集旺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营业执照注册号44xxx42。法定代表人:刘汉仪。被告:叶冠华,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邓雪媚,女,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苏洁华,女,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永宏,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园县,被告:刘锦雄,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奥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集旺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叶冠华、邓雪媚、苏洁华、陈永宏、刘锦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74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婉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