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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颜兴贵、姚尹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兴贵,姚尹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颜兴贵,男,193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姚尹升,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本院在执行颜兴贵与姚尹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姚尹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尹升履行给付附带民事赔偿款6845.10元,但被执行人姚尹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姚尹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尹升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围信用社53×××92账号内存款30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审判员  李全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广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