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王金柱与李喜全、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柱,李喜全,李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柱,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建设乡幸福村。被执行人李喜全,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建设乡幸福村。被执行人李洪涛,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建设乡幸福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柱与被执行人李喜全、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洪涛一次性给付欠款8666.00元,剩余部分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00元。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