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蔡杰炳与西安星辰鲜花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杰炳,西安星辰鲜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9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蔡杰炳,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安星辰鲜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陕西师大门面房21号。法定代表人:高战武,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蔡杰炳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星辰鲜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杰炳申请再审称,其与星辰公司土地租赁合同于2016年6月9日已履行期满,其曾多次发函催告星辰公司,合同已履行期满,腾出该宗土地,星辰公司强占不腾,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对十二户村民代表高剑进行殴打并对其他人进行恐吓。其无奈诉至法院,并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法庭调查有关土地租金事项,原审未予调查处理,程序违法,据此作出(2016)陕0116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应属无效。其原审主张三个月每亩地赔偿2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未悖事实和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的再审情形,原审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应当依法再审。关于本案土地租赁合同其于2011年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变更或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当时诉请变更为租金每亩2500至3000元,其提交了周边地块租金每亩2500至5000元不等的相关证据,结果法院判决每亩地只增加200元,对合同予以变更。随后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法院未予支持。其认为,法律是公平的,而法院判决是法官人为操作的。星辰公司已侵占其合法权益,其有权要求星辰公司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原审未审核调查处理且故意违背事实作出判决,应当追究责任。蔡杰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蔡杰炳申请法庭调查有关土地租金的事宜,并非上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故原审对此未予调查符合法律规定。蔡杰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而该项规定是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现蔡杰炳并无证据证明原审判人员有上述行为,故蔡杰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杰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