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秦顺和与沈阳盛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顺和,沈阳盛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秦顺和。被执行人:沈阳盛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健,系该××总经理。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沈河劳人仲字[2016]42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此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来本院起诉,被执行人的起诉致使上述仲裁裁决未生效,申请人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秦顺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颖审 判 员 马 江代理审判员 穆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家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