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什邡市宏世盛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什邡市宏世盛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李吴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什邡市宏世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赖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什邡市宏世盛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337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纯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