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9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曹玉成与贾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成,贾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971-2号申请执行人曹玉成,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贾炜,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包执字第009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贾炜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曙宏新村6幢303室房屋(产权证号:包××号)。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贾炜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曙宏新村6幢303室房屋(产权证号:包××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