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1708时新彬与温州市布莱米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新彬,温州市布莱米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708号原告:时新彬,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温州市布莱米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横井巷27号。法定代表人:郑卓民。原告时新彬与被告温州市布莱米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时新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时新彬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新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新彬负担。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