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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义良与钟世东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良,钟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王义良,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钟世东,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王义良与被执行人钟世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钟世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王义良合同欠款并承担相应的案件诉讼费及案件执行费。2017年4月24日申请人王义良与被执行人钟世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