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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嘉茂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其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嘉茂矿业有限公司,何其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701号原告:广元市嘉茂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白朝乡。法定代表人:黄安全,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成,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何其彬,男,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广元市嘉茂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其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元市嘉茂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州区谭标件经营部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嘉茂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0.00元,减半收取计5875.00元,由原告广元市嘉茂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君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