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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淄博市淄川宝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淄博市淄川宝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正阳路十里村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继伟,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宝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燕宝林,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宝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3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宝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37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