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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丁改成、徐长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改成,徐长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309号申请人:丁改成,女,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徐长禄,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沙河市。申请人丁改成诉被申请人徐长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丁改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长禄所有的冀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价值1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长禄的冀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丁改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