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朱培华、周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培华,周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199号申请人朱培华,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周志成,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朱培华与被执行人周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3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10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10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25执199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审 判 员 吴红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