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保罗、王柏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罗,王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保罗,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执行人王柏根,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1月24日杭州淳安法院(2016)浙0127民初3999号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柏根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柏根(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80的存款人民币509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余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林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