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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光成与东莞市佳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横沥泽昌华模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成,东莞市佳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横沥泽昌华模具厂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孙光成,男,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杨,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佳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法定代表人:吴爱娣,该公司财务人员。被告:东莞市横沥泽昌华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经营者:明新朝,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纬,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孙光成与被告东莞市佳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横沥泽昌华模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712990.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孙光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光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8550.32元,减半收取计4275.16元,由孙光成负担。审 判 长  张 姝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戴瑾茹书 记 员  冯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