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长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长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856号原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法定代表人:吴悦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建玮,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龙,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吉林市成城屹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