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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吴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吴阿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772号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嘉业阳光城会馆(**幢)*楼。负责人:毛利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小萍,该公司职员。被告:吴阿华,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吴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