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学礼与被执行人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学礼,刘波,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异16号申请执行人:罗学礼,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波,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刘飞,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学礼与被执行人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刘飞为被执行人刘波按约履行提供保证,但被执行人在协议达成后未依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学礼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刘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学礼与刘波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时,第三人刘飞自愿提供保证,且执行笔录中明确表示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可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飞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