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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岳小红诉天祥商砼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麦积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小红,天祥商砼公司,天水市太平洋保险公司麦积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877号原告:岳小红,男,生于1970年1月9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被告:天祥商砼公司,住址不详。被告:天水市太平洋保险公司麦积分公司,住址不详。原告岳小红与被告天祥商砼公司、天水市太平洋保险公司麦积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岳小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岳小红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岳小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