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任泽强与蒋阿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泽强,蒋阿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93号申请执行人:任泽强,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被执行人:蒋阿木,男,彝族,1981年3月25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任泽强申请执行蒋阿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越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则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蒋阿木系越西县竹阿觉乡政府职工,其工资正被本院其他案件扣划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任泽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任泽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任泽强有债权,即被执行人蒋阿木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任泽强欠款人民币35000元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越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