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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刘巧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刘巧令,潘惟仓,国立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2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72987。负责人:于彬,行长。被执行人:刘巧令,女,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潘惟仓,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国立臻,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巧令、潘惟仓、国立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111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