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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首胜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丈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首胜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丈原营业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694号原告首胜岐,男,汉族,农民,住岐山县安乐镇柳家庄村东滩组044号。委托代理人首金科,男,汉族,农民,住岐山县安乐镇柳家庄村东滩组044号。系原告之子。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丈原营业所,住所地:岐山县五丈原街道。负责人李淑玲,任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首胜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丈原营业所储蓄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首胜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首胜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首胜岐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雒海燕 微信公众号“”